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坚决防止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的行为,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五禁止”:
(一)禁止不公平行为。不得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中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搞选择性执法。不得对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在要素获取、标准制定、准入许可、经营运营、优惠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二)禁止不诚信行为。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新官不理旧账”,对于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
(三)禁止不依法行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不得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不得对市场主体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得以刑事案件等名义违规插手企业民事纠纷。
(四)禁止不尽责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不得不作为、慢作为。落实惠企政策过程中,不得搞“玻璃门”“弹簧门”等隐性门槛。联系服务企业过程中,不得搞只承诺、不兑现。对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决。
(五)禁止不廉洁行为。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借联系服务企业的便利请托办事、获取报酬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政务服务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不得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的影响力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谋取私利。不得有其他权力寻租、利益输送行为。
三、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各类市场主体和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光彩事业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5个方面:
(一)树立爱国情怀。传承热爱祖国的光荣传统,以产业报国、实业强国为己任,把企业发展与国家繁荣、民族兴盛、人民幸福紧密结合起来,带领企业积极投身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事业。
(二)勇于创新创业。把创新作为引领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大力弘扬创新精神,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积极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行动,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