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动联系服务企业。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在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前提下,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经常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诉求,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自愿参加自由贸易港政策解读、产业提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授课培训活动。
(四)畅通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涉企政策或者作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应当听取有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自由贸易港建设、产业转型、企业发展等重要工作的调研考察及听证会、论证会,可以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参加。完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开展政务服务评价活动。
(五)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推行“极简审批”制度,最大限度精简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零跑动”,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无事不扰”原则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注重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七)平等对待市场主体。清理废止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
(八)坚决做到守信践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增强诚信履职意识,维护政府诚信形象。政府在债务融资、公共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应带头诚实守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九)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查办涉企案件要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和企业经营者个人隐私。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需要企业有关人员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对企业的影响,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十)注重维护企业声誉。严格把握涉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既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又要避免舆论炒作冲击企业品牌声誉、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二、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