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抓好农村农垦改革重点任务落实。出台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加快建设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推动部分市县(区)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有条件的乡镇探索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站,逐步扩大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推进垦地融合高质量发展。
(二十九)提升农业装备和基础设施水平。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口农业先进设备、部件和原材料。鼓励高端智能农业机械研发制造。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扩大小农机补贴范围。在海口市琼山区创建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区。实施农机报废补贴试点,变型拖拉机注销清理3000辆以上。支持发展工厂化集约养殖、深远海智能化大型装备养殖、立体生态养殖等新型养殖设施。集中建设育苗工厂化设施。加快文昌铺前、万宁乌场、乐东莺歌海等重点渔港建设。
七、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三十)压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责任。按照中央关于开展省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要求,压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将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干部评价任用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成果运用。把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纳入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比学赶超活动。开展《海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实施总结评估。对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分管“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乡村振兴主题培训。
(三十一)完善党的农村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三农”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一体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议事协调职责;要重视和加强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运用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精准有效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督导检查、推动落实等职责。
(三十二)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乡村人才培育行动,继续实施“双学历双轮训”教育工程,办好乡村振兴电视夜校,启动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人才培育示范工程,加大乡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支持省内高等院校扩大涉农专业招生。接续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等人才项目,组织文化、旅游、体育、规划、建筑、工程类人才开展下乡服务。组织医疗、教育等领域人才开展“组团式”帮扶。鼓励创建乡村振兴青年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