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面试前由招录机关进行资格复审。
上述人员须向招录机关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尚未取得毕业证的202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证明)、准考证、报名表以及其他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留学回国和在港澳台取得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还须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资格复审期间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取消面试资格。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招录机关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或体能测评资格。
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招录机关审核后保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五、体能测评
在笔试成绩公布后,面试开始之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口市司法局分别组织本系统(单位)需进行体能测评职位报考人员的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公政治〔2024〕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由上述各单位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规定比例,按照笔试成绩排名由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前,报考人员应确认本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剧烈活动。未能通过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面试。通过体能测评人数超过面试比例的,按规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通过体能测评人数未达到面试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省级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体检和考察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达不到招考职位规定差额比例的,按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其他招录机关按1:1的比例确定人选。
(一)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检查标准的通知》(组厅字〔2025〕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二)考察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等要求进行考察。
七、公示和录用
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