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牵头负责中国特优区评价认定、组织管理及监测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中国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对中国特优区的创建、申报、认定、监测、评估等开展技术支撑和咨询论证。
5、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中国特优区实行“监测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牵头负责中国特优区的监测和评估,省级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牵头负责跟踪与监管本地区中国特优区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建立中国特优区动态监测制度。中国特优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按照监测指标体系,采集、整理、报送有关数据,每年将中国特优区总结报告和监测数据于11月底前报送省级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林草部门于12月中旬前将审核后的总结报告及监测数据分别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中国特优区报送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分析,发布发展报告。
第十六条建立中国特优区综合评估制度,每四年评估一次。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中国特优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达标的中国特优区,继续保留资格。对评估不达标的中国特优区给予警示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撤销“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对特色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特色品牌使用特别混乱,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件等情形的中国特优区,经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研究,撤销已经认定的“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