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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海南旅行社及旅游旅行代理服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来源: | 作者:海大源 | 发布时间: 2021-06-29 | 1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1、旅行社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旅行社的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票券(例如机票、巴士票与船票),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与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护照、签证)的咨询代办。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则全球都有分店。从旅行社衍生的职业有:领队、导游、票务员、签证专员、计调员(旅游操作)等。经营旅行社是必须要持有当局发出的有效牌照,并且必须是某指定旅行社商会的会员才能经营旅行团,进行带团旅行。

截至20191231日,全国旅行社总数为38943(2019年第四季度旅行社数量计算),比2018年增长8.17%

2、旅行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逐步完善。20093月,商务部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大简化了境外投资的审批过程,给予企业更多政策鼓励。针对中小企业,我国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搭建了中小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区平台,还出台了海外并购政策。此外,旅游主管部门还通过与商务部、财政部、外汇管理局及银监会等部门合作,引导和推动中国旅游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我国"走出去"的旅游企业业务不断拓展包括旅行社、饭店、餐饮及景区等且多元化经营趋势明显,经营地区不断扩大涵盖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和大洋洲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

虽然我国部分旅游企业已有一定的规模和资本实力,但相对发达国家,甚至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旅游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还很低,核心竞争力不强。

我国旅游业国际化程度低,具体表现在国内不仅缺乏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品牌、国际领先的专有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能力,也没有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商业模式、产品开发等创新能力皆显不足;国际市场知识和国际化人才储备不足的瓶颈,尤其是旅游企业跨国并购方面的人才非常匮乏;对自己的市场定位和产品定位比较模糊,海外投资的需求往往并不明确;我国旅游企业在核心产品开发和分销系统建设方面也与国际旅游集团存在较大差距等方面。

截至20191231日,我国旅行社总数为38943家,其中广东数量最多,有3281;北京紧随其后,有3062家。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公布2019年第四季度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报告,显示第四季度全国旅行社共接待入境游487.77万人次、1724.81万人天。旅行社入境游接待人次排名前十位的客源地国家或地区依次为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韩国、中国澳门地区、美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日本、俄罗斯。

2019年第四季度全国旅行社共接待国内游5073.36万人次、11971.84万人天。旅行社国内游接待人次排名前十位的地区依次为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安徽、上海、海南、云南、湖南。

2019年第四季度全国旅行社共组织出境游1461.99万人次、7612.56万人天。按人次排名前十位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依次为泰国、日本、越南、中国台湾地区、马来西亚、中国澳门地区、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韩国、印度尼西亚。

据文化和旅游部介绍,按照入境外联人次、国内组织人次、出境组织人次三项指标,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市场所占份额分别为5%73%22%

3、旅行社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设立申请书;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旅行社章程;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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