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后、面试开始前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计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内容:综合分析、人际关系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命题和评分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委托有关专家负责。
5、面试合格分数线划定。
本次面试合格分数线划定为60分(即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予聘用)。
6、综合成绩计算。
具有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和2017年本科应届毕业生报考临床医学(含全科医学)专业岗位考生,综合成绩=技能操作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报考其他岗位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生笔试成绩、技能操作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五)体检。
考试成绩入围人员作为拟聘用人选进行体检。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综合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或技能操作测试高分者;笔试或技能操作测试、面试和考试综合成绩均相同的,实行加试一轮笔试或技能操作测试,取笔试或技能操作测试高分者)体检人选,统一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六)政审考察。
主要考察报考人员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现实表现、遵纪守法、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的情况。
(七)选择聘用单位。
经体检、政审合格的入围人选,进行张榜公布名单,公示无异议者,选择聘用单位。选择聘用单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由应聘人员自主选择。应聘人员不选择聘用单位视为放弃聘用资格。对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及放弃聘用资格所空缺的职位,可从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综合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或技能操作测试高分者)。
(八)聘用。
经体检、政审合格的入围人员,选择聘用单位后,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聘用。对体检、政审考察不合格者或自动放弃聘用资格者,造成的空缺,可从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综合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或技能操作测试高分者;笔试或技能操作测试、面试和考试综合成绩均相同的,实行加试一轮笔试或技能操作测试,取笔试或技能操作测试高分者)。
六、聘用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一)应聘人员聘用后,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人事、编办、卫计委等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纳入编制管理。
(二)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给予办理入编手续,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招聘人员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
(四)招聘人员聘用后,其工资和各项保障,根据单位机构性质,由市财政部门按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比例预算纳入核拨,不冲减用人单位人员原工资及经费。
(五)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最低服务期为5年,在服务期内不得调动。服务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调动。
(六)鼓励聘用人员到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院(三更罗、北大、禄马、南桥、牛漏、新梅等6个卫生院)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琼府〔2007〕43号)第五条规定,对安排在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院岗位工作的聘用人员,每人发给安家补助费30000元(以工作每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后计发6000元)。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服务未满5年的,剩余年限不予发放安家费。上述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第二条第4款规定,对安排在汉族地区卫生院预防岗位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院工作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给予政策倾斜,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七、工作经费及编制预留
招聘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核拨。为做好明年初赴省内外高等医学院校招聘应届毕业生,从市卫计系统总编制中(含本次招聘空缺岗位剩余编制)预留40名编制,用于该项招聘工作。
八、纪律和要求
(一)领导小组成员和参与招聘工作人员在本次招聘工作中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1〕10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回避,同时严守工作纪律,做到认真、严谨,避免纰漏。
(二)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全体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须严守工作程序,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
(三)应聘人员在笔试、面试过程中须自觉严守纪律和规定,严禁考场作弊,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对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5年之内不得参加我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四)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在公开招聘所有阶段(包括试用期)发现应聘人员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符、弄虚作假或违反回避制度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且责任自负。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职能和业务范围,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万宁市2017年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岗位设置表
2、万宁市2017年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岗位设置表
3、万宁市2017年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报名表